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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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网友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否有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但,这种所谓的“中标”或“成交”,失去了其合法性。
“中标人/成交人”的投标文件已被查实是弄虚作假,这是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部门规章严格禁止的行为,也违反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如果该项目合同尚未实施履行或正在履行之中,建议:取消原中标(成交)人的中标资格,改为:
由原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递补,获得中标资格,或,依法重新招标或非招标方式的采购,并将原中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依法采取警戒或处罚措施。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6.11.13
2016-11-13 11: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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