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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我司能投标吗
作者:ytcyj
题目:我司能投标吗
MAIL:jxcyj1975@sina.com
IP地址:122.93.8.*


我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请问还需要相应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才能参加某工程施工(含土建、装饰装修、水电、消防工程)投标吗?招标方要求同时具备相应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相应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我方认为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即可,当否?请前辈们不吝赐教!谢谢

  发贴时间2009-07-23 21: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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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标准
MAIL:guest
IP地址:221.223.50.*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规定,如果该项目你司具备承揽条件,则可以承揽,否则,按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第七条规定,招标人的做法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参考。lfm





  发贴时间2009-07-24 15: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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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惊天内幕、如此招投标
MAIL:guest
IP地址:124.91.12.*




惊天内幕、如此招投标 
如此招投标, “公开、公平、公正” 何在 
    鉴于近日“迎恩门环境改造工程”开标、评标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前所未有的“怪状”现象,我们深感愤怒。由于这些违规、违法的行为已造成了对我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公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让我们深深担忧的是今后的绍兴工程建设交易市场如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如何长远的、健康的发展。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其目的旨在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让我们深深感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是多么的重要。  
针对“迎恩门环境改造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我们结合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开标、评标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怪状”现象进行揭示。 
一、关联企业同场角逐 
在本次工程46家投标单位中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虽为相对独立的法人公司,但两家公司属具有“利害关系”、“隶属关系”的关联单位。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包括控股、参股、挂靠、代管、缴纳管理费等;隶属关系主要是指权属和管辖关系,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下属单位、人员任命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于2005年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第三十二条均对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参加招标投标作出了概括性的禁止性规定。  而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中,主要是根据不同的评标办法研究相关关联企业参与同个项目投标时,是否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利后果和不平等待遇,来判定其投标活动是否有效。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在选定10家投标入围单位时,是通过所有符合下浮范围的投标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乘以修正系数后为投标入围基准下浮率,取最接近基准下浮率的10家投标人进入资格审查及商务标评审。因此两家关联企业的下浮率报价均参与了组价势必对确定入围基准下浮率造成了或多或少的影响,最终势必降低了其他投标单位的入围机率。这样一来,对其他投标单位公平吗?我们可以想象假如一家超级大型集团控股或参股九家施工企业,而且均皆有相应施工资质,组成十家关联企业同时参加此次投标活动,那就会出现这十家单位同时入围决标,其他投标单位均成为旁观者的天大笑话。 






  发贴时间2009-08-02 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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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惊天内幕、如此招投标
MAIL:guest
IP地址:124.91.12.*




二、不入围也中标,公正何在 
2009年6月22日在绍兴市招投标中心通过现场开标会议正常而有序的开标、评标程序,在公证处的监督下,评标委员会最终确定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正当公司欣喜等待中标公示出来的时候,却公示报告上赫然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湖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我们深感震惊,一家没有入围进行商务标评审的投标单位尽然成了中标人,简直是荒谬。原来(**部门牵头下)6月30日晚重新组织专家成立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了第二次评标,认定10家入围投标单位中的浙江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无效,并补充湖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进入入围名单,同时认定原修正系数和抽签基准下浮率有效,否定了原来的评标结果,初定湖北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对于以上的第二次评标事件我公司感到真是不可思议。这是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最接近入围基准下浮率的10家投标单位进入资格审查及商务标评审。我们认为入围在前,评审在后,这是一个不能更改的评标程序。而不是先评审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再选择入围的10家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商务标的评审是在入围的10家投标单位中进一步展开的。首先,已入围的10家投标单位资格后审均符合要求。如在商务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重大偏差规定认定其中的某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为废标的,商务标评审和抽签决标产生中标单位应在剩余的9家投标单位中进行,而不能补充未入围的投标单位进入评审(除非剩余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也就是说此时未入围的单位根本就没有参与商务标评审的资格,更不用说其能有中标的权利。针对这一点,《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评标入围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有相关说明。  
2、招标答疑纪要中要求“投标下浮率保留小数点两位”,我们认为不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浙江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下浮率为“14.2525%”小数点后多保留两位,第一次评标委员会认为是可以修正的细微偏差,却到了第二次评标委员会却被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而且在第一次开标会议中,评标委员会已提出要求修正其为“14.25%”,并当场宣布,当事人同意而且其他投标单位也未当场提出异议后,开标程序继续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浙江中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出现的细微偏差和上述规定属同类偏差,是可以进行修正的。因此我公司对第一和第二次评标出现如此完全相反的结果,真是匪夷所思。  






  发贴时间2009-08-02 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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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以上内容转自
MAIL:guest
IP地址:124.91.12.*




以上内容转自http://www.e0575.cn/read.php?tid-2365934-fpage-2-page-1.html





  发贴时间2009-08-02 18: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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