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见《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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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按照法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所以,招标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按照法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同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以上供参考。lfm
2009-06-24 12: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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