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anghuimin 题目: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个时,评委可以根据哪一条法规定判断是否继续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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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开标时,投标人大于等于三个,但经评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只有两个,若评委认为该两个投标可以形成有效竞争,评委可以根据哪一份法规哪一条规定继续进行评标?
我以前曾看见过该类条文,现在记不清是哪份文件了。现在翻遍手头的资料只有类似七部委12号令二十七条“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相关规定,一般专家怕违反法规和程序而不愿意继续评标。请问是否有更明确一些的解释条文,使评委可以放心执行,以便公平地判断剩下的两个投标文件是否具备竞争性而决定是否继续评标?
很着急,请专家们不吝赐教。
2009-01-12 19: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