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88396288 题目:请教唐广庆教授,进入评标阶段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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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大写金额,有投标人如503万,写为五百〇三万,有专家就以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废了,行吗?
有把50310500元错写为伍佰零叁拾壹万零伍佰元整,这样的情况我认为属于含义不明确,根据财政部87号文,应当提出澄清,请问这样处理对吗?另外我还担心另一个问题,就是假如投标人利用澄清机会,把金额改变,如陸佰零叁万壹仟零伍佰元整,给专家出难题,好心不得好报,这时,专家应该怎样办呢,是按澄清的大写金额修改小写金额呢,还是有什么办法废了他?
2、根据财政部87号文: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一家。但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载明核心产品,而有投标人主要产品,甚至全部产品品牌相同,这时,专家应该怎样处理呢?我认为,招标文件没载明,是招标文件的问题,主要产品相同,也不能视为一家;但全部产品相同,就应该视为一家。这样想法对吗?谢谢!
2017-11-27 15:2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