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贵州铜仁刘女士 题目: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时间限制为公告前5个工作日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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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采购项目,已招标文件成功发布公告,投标人报名时间已限制为从公告日起的前5个工作日,投标人交保证金时间也限制的与报名截止时间一致。
此案在当地公共资源中心要求变更延期投标人交保证金时间与开标时间一致,其他内容不变。依据是根据“《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但是采购人这一条款不具备说服力,不同意变更延期保证金缴费时间,坚持按照从公告发布前5个工作日报名结束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间也结束。
如果按照采购人意见,这样做合法合规吗?如果不合法合规依据那一个条例的那条具有说服力必须延期缴纳保证金时间呢?招标代理机构又需要承担那些法律责任呢?
2017-11-22 17:2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