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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竞谈评委会意见分歧
作者:snow42081034
题目:竞谈评委会意见分歧
MAIL:snow42081034@126.com
IP地址:117.13.52.*


专家您好:

    我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场地租赁业务,在技术评议过程中谈判小组对评议结果存在分歧(共11位评委,7名技术4名商务)6名技术评委对该项内容不予接受,剩余5名接受。针对这种问题我也翻阅了招投标法的书籍,仅提出如”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并没有提出在最终结论时,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还是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算合格原则,不知道法律当中是否有相应解释?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种6:5的结论 因为是技术问题6名技术人员都不同意,仅有1名技术4名商务同意,商务人员是否给出技术评议结论。规定要求谈判小组成员在评标报告中签字,那么在技术商务评议表中,是否能技术评议技术签字,商务评议商务签字,而不是整个谈判小组都同意,避免这种技术评议中,技术人员不同意,商务人员同意的现象出现?文字过多,事情紧急。还请在线专家提供帮助谢谢!跪等了!

  发贴时间2016-11-04 20: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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