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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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老师曾经回答一个问题,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废弃中标结果,以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签定合同,则没收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则还要赔偿该损失.
这样排名第一的投标价与排名第二的投标价之差应该算成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高于投标保证金应该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的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排名第一的如果放弃后,招标人还拿什么来制约他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呢?难道要诉诸法律么?
请各位专家给指点些好办法!
2008-07-18 13:29: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