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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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业主依法取得自行招标方式核准手续的情况下,若其在项目招标实施过程的某个阶段人力资源不足,这种做法值得提倡。 
   一方面,其属于业主购买社会服务行为;第二方面是可以充分地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更好地完成招标工作。 
   值得提醒的是:这里的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再是招标代理的委托关系,而是一种服务外包的关系,该模式不受该代理机构资质等级的限制;相关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均以业主名义发出;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投标过程中所有文件,即不能署名,也不承担法律和民事上责任。 
   建议:如需要这样做,业主可与代理机构就服务外包业务签订协议,明确代理机构人员在项目招标实施过程的服务人员资格和能力、工作内容、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工作准则以及相关工作权限、违约处理、服务价格等内容。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4-08-05 16: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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