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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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况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情况属于合同变更的范畴。
建议,按照以下不同阶段予以分别处理:
1、若尚在招标公告发布阶段,可发布变更公告;
2、若处于已发售招标文件但尚未开评标,则需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书面的澄清或修改通知;
3、若合同已经签订,则需要与中标人签订变更补充协议(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话,同时将变更补充协议交主管部门备案)。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4-06-30 15: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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