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蟋蟀 题目:关于23号令的第206条第四款情况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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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27号令规定,二次公告后,如果还是仅有两家投标人的,可以开标。最新的23号令第206条第四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两家也不能进行开标,只能报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以上理解对吗?
按照23号令,以后招标的难度将大大增加,如原项目为发改委核准,难道每次不够三家都需要找发改委重新核准? 希望专家给予分析和解答。多谢。
2013-04-26 10:14:34 |